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债权的及时清理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应收款项包括:
1.向学校预借应核销的各类因公借款;
2.已开具收款凭证须将所收款项交计财处入账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 向学校预借款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借款项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2.预借款项必须有经费来源或预算计划可供使用;
3.符合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4.符合公用开支的原则。
第四条 预借款项时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借款单必须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及借款人、批准人签章,借款用途必须属于用款部门(项目)正常业务范围,借款金额必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借款人须是学校正式职工(如他人代办则需带经办人和借款人有效证件)。预借款项必须符合审批权限。
第五条 预借款项审批权限,各部门预算经费按《晋中职业技术学校报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借款项原则上是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第七条 预借款项的借款人为该借款人的责任人,须负责该项预借款的核销或归还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借款批准人必须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核销或归还预借款。
第八条 预借款项应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九条 预借款原则上须在借款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核销或归还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年的12月25日前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须将原因书面报送计财处。
第十条 计财处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工作,按月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计财处下达催款通知单催促无效者,将按下列条款处理:
1.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项目)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2.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通知人事处暂扣借款人工资,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款,扣清为止。
第十二条 对利用应收款项进行公款私存或收回款项不及时核销,挪作他用为个人获利,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