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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8    阅读数: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参照《晋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57号)《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市财行[2016]12号)及原晋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中市监察局《廉政新规图解手册》,对《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晋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57号)《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市财行[2016]12号)及原晋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中市监察局《廉政新规图解手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经批准未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乘硬座、硬卧、直达动车、高铁等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行的,飞机票超出乘坐火车票价部分由个人负担。比价后,飞机票低于直达火车票价的按飞机票价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保险费(每人每次只可购买一份,每份航空意外险不超过30元)可以凭据报销。学院统一购买机票时,可以转账支付。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相同性别人员2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参加本市级或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出差时,单人需拼房住宿。

第十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间每天350元。

第十一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497号)执行(见附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城际交通工具票面日期)天数计算,到太原或在晋中市范围内各县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出差或会议等接待单位安排一次正餐的,餐补减半。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太原或在晋中市范围内各县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市出差或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若外出参加培训或会议的,只报销往返不超过2天。晋中市城区(榆次区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范围的按晋中市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能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

送学生去外地实习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以当地市内公共交通票据作为参考,给予适当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乘坐城际间交通车船机票、住宿费发票及发票真伪验证结果、出差报备单、公务卡支付记录、有关文件、其他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特殊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须用学院统一办理的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职工,原则上不外派出差。若开票单位不能刷公务卡时,要求开票单位出具证明附后。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计财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的车票起止时间,严格按照出差文件中规定的报到与结束时间为准,不准提前出行与推后返程(特殊情况除外)。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报到时间,可在培训与会议的前一天出行;出差人员外出公差没有文件规定的,出行与返程时间一般按学院出差报备单中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报销人为直接责任人,须真实填报出差报销单并对所附的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分管院长对出差活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负责;财务审核人员对差旅费报销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合规、合法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省、市差旅费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报销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计财处有责任向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提请,依法追究违规人员与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院有关规定及办法相应中止。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省、市上级部门或相关法规制度调整修订时,学院计财处需即时遵照相关规定调整修订本办法。

附件1《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费补助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480

380





10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10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10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0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590

420

20%

10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月

540

420

20%

100

10

上海市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590

450

20%

10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550

450





100

25

广 西(南宁)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30%

100

27

重庆市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100

31

西 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12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120

35

宁 夏(银川)

470

350





10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480

350





120

财行[2015]497号